拆迁中承租人可以要求获得的补偿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7-20 10:44) 点击:202 |
拆迁中承租人可以要求获得的补偿? 一般来说,承租人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:搬迁、临时安置、停产停业损失;装修、装潢、添置物品的损失;可得利益的损失等。虽然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并未对上述损失应当如何补偿做具体规定,但各省市多结合当地情况做补充规定,现总结如下: 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,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,没有约定的,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。 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,机器设备、物资等搬迁费用,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,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;协商不成的,房屋征收部门、被征收人、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 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三十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: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,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:评估价格×80%+价格补贴,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、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,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。 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(暂行)》第八条规定:被征收房屋的生产、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,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;没有约定的,由被征收人和生产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。 《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》的第六条规定:被征收房屋的生产、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,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;没有约定的,由被征收人和生产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;协商不成的,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、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,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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